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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新规引导构建质量优先新生态
资产评估在国有资产管理、企业并购重组、资本市场定价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。但近年来,部分选聘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服务时过度注重价格,导致评估机构陷入价格竞争的恶性态势。
单纯地以价格优势中标导致评估机构为降低成本简化评估程序、压缩工时,严重影响评估报告质量。
财政部、国务院国资委、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《行政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实施,将使市场主体的评估机构选聘行为进一步规范,让行业从价格竞争转向以质量为核心的发展阶段。
《办法》规定:“质量控制水平的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0%”,同时“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应高于15%”。
40%的质量控制权重意味着选聘单位必须将评估机构的内控体系、执业规范、专业能力作为选聘的首要依据。而重大项目中报价权重不超过15%,可有效抑制投标过程中的异常低价冲动,确保评估机构投入足够资源以保证评估质量。对于一般项目,企业可自主决策报价权重,体现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。
根据《办法》,质量控制水平的评价涵盖多个维度。
在制度与执行方面,评估机构是否建立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,并有效落实;在职业道德水平方面,从业人员是否恪守诚信及独立、客观、公正等资产评估原则;在过程管控方面,从业务承接、现场调查到报告出具,是否全程实施质量控制;在分歧解决机制方面,是否具备完善的内部争议处理流程;在行业监管方面,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奖惩;在技术支持方面,是否运用信息化系统提升执业质量。这些要求促使评估机构实质合规,真正将质量视为生命线。
新规实施后,以往依靠低价竞争战略获取市场份额的机构将慢慢被市场淘汰,而注重质量管理的机构将获得更多业务来源。行业竞争从价格优先转向质量优先,形成行业竞争的良性循环。
选聘过程透明化。要求选聘文件内容详实,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,确保参与机构有充足时间准备。明确禁止量身定制选聘条件等排除、限制竞争的行为。
评价标准精细化。除质量与报价外,将资质条件、执业诚信记录、内控管理能力、工作方案、人力资源配置、信息安全管理、风险承担水平、项目经验等列为重要评价要素,引导评估机构全方位提升能力素质。
责任追溯长效化。《办法》规定选聘全过程的所有文件资料自选聘结束之日起保存10年,增强选聘活动的可追溯性以及各方的主体责任。该规定将极大程度遏制暗箱操作等行为。
同时,《办法》专门对信息安全作出规定,要求选聘单位需对评估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能力进行审查,并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。
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制度开展选聘工作,相关决策由股东会、董事会或内设部门作出。这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,切实发挥专业机构作用。
同时,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上市公司为证券业务选聘评估机构,必须选聘已备案的证券评估机构。这一定位进一步强化资本市场的中介责任。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环节详细阐明选聘依据,增强信息透明度,提升投资者信心。
新规对评估机构来说,是挑战也是机遇。机构需苦练内功,提升核心竞争力;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与职业道德准则,切实将质量管控贯穿于每个项目执行的细微之处。同时,将机构的品牌推广重点从价格优势转移至质量优势。
在优化投标策略方面,机构应着力通过扎实的工作方案、专业的团队配备以及可靠的质量保证,增强综合竞争力。
《办法》的发布是评估行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。其重要性在于借助规范需求方的行为,反向推动评估机构提高执业质量,进而构建良性的行业生态。
正视短期冲击,获取长期效益。在短期内,部分评估机构可能因无法适应新规而被市场淘汰。从长期来看,评估行业将迈向专业化、品牌化发展道路。
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,评估行业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,提升跨境服务能力。此外,评估机构应拥抱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,提高评估工作效率与精准度。
评估行业的最终服务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。新规引导评估机构回归专业本质,更加注重质量体系建设,有助于重建社会信任,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。对所有评估机构来说,只有积极主动地适应时代要求,才能在这场深度变革中稳步前进。
单纯地以价格优势中标导致评估机构为降低成本简化评估程序、压缩工时,严重影响评估报告质量。
财政部、国务院国资委、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《行政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实施,将使市场主体的评估机构选聘行为进一步规范,让行业从价格竞争转向以质量为核心的发展阶段。
质量控制成核心指标
《办法》聚焦行政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三类主体,通过细化选聘流程、量化评价标准、强化责任追溯,扭转市场需求主体“重价格、轻质量”的选聘倾向。《办法》规定:“质量控制水平的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0%”,同时“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应高于15%”。
40%的质量控制权重意味着选聘单位必须将评估机构的内控体系、执业规范、专业能力作为选聘的首要依据。而重大项目中报价权重不超过15%,可有效抑制投标过程中的异常低价冲动,确保评估机构投入足够资源以保证评估质量。对于一般项目,企业可自主决策报价权重,体现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。
根据《办法》,质量控制水平的评价涵盖多个维度。
在制度与执行方面,评估机构是否建立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,并有效落实;在职业道德水平方面,从业人员是否恪守诚信及独立、客观、公正等资产评估原则;在过程管控方面,从业务承接、现场调查到报告出具,是否全程实施质量控制;在分歧解决机制方面,是否具备完善的内部争议处理流程;在行业监管方面,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奖惩;在技术支持方面,是否运用信息化系统提升执业质量。这些要求促使评估机构实质合规,真正将质量视为生命线。
新规实施后,以往依靠低价竞争战略获取市场份额的机构将慢慢被市场淘汰,而注重质量管理的机构将获得更多业务来源。行业竞争从价格优先转向质量优先,形成行业竞争的良性循环。
强化规范与透明 突出信息安全
《办法》从多个角度着力营造公平、公正且透明的市场环境。选聘过程透明化。要求选聘文件内容详实,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,确保参与机构有充足时间准备。明确禁止量身定制选聘条件等排除、限制竞争的行为。
评价标准精细化。除质量与报价外,将资质条件、执业诚信记录、内控管理能力、工作方案、人力资源配置、信息安全管理、风险承担水平、项目经验等列为重要评价要素,引导评估机构全方位提升能力素质。
责任追溯长效化。《办法》规定选聘全过程的所有文件资料自选聘结束之日起保存10年,增强选聘活动的可追溯性以及各方的主体责任。该规定将极大程度遏制暗箱操作等行为。
同时,《办法》专门对信息安全作出规定,要求选聘单位需对评估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能力进行审查,并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。
构建质量优先的行业新生态
行政事业单位的评估项目通常涉及公共利益。其采用更规范的选聘方式,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,防范国有资产流失。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制度开展选聘工作,相关决策由股东会、董事会或内设部门作出。这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,切实发挥专业机构作用。
同时,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上市公司为证券业务选聘评估机构,必须选聘已备案的证券评估机构。这一定位进一步强化资本市场的中介责任。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环节详细阐明选聘依据,增强信息透明度,提升投资者信心。
新规对评估机构来说,是挑战也是机遇。机构需苦练内功,提升核心竞争力;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与职业道德准则,切实将质量管控贯穿于每个项目执行的细微之处。同时,将机构的品牌推广重点从价格优势转移至质量优势。
在优化投标策略方面,机构应着力通过扎实的工作方案、专业的团队配备以及可靠的质量保证,增强综合竞争力。
《办法》的发布是评估行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。其重要性在于借助规范需求方的行为,反向推动评估机构提高执业质量,进而构建良性的行业生态。
正视短期冲击,获取长期效益。在短期内,部分评估机构可能因无法适应新规而被市场淘汰。从长期来看,评估行业将迈向专业化、品牌化发展道路。
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,评估行业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,提升跨境服务能力。此外,评估机构应拥抱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,提高评估工作效率与精准度。
评估行业的最终服务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。新规引导评估机构回归专业本质,更加注重质量体系建设,有助于重建社会信任,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。对所有评估机构来说,只有积极主动地适应时代要求,才能在这场深度变革中稳步前进。
